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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暴力的防治——以校园暴力的概念、成因及对策为视角

2015 3 月,在美国加州读高中的 2 名中国女留学生,遭到同为中国留学生的 10 多名学生虐待,虐待的内容包括扒光衣服、烟头烫伤皮肤、强迫受害人吃被剃掉的头发等,折磨虐待长达 7 个小时。随后,受害者刘某在当地报警,经过警方调查之后,此案提起公诉。2016 2 5 日,涉嫌凌虐和绑架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某某、杨某某和章某某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2016 2 17 日上午10 点,美国洛杉矶波莫纳高等法院法官托马斯·佛尔斯 (Thomas C. Falls) 宣判中国留学生翟某某犯有 绑 架 罪 (Kidnapping) 获刑 8 年、严重人身伤害罪(Great Bodily Injury)3 年、攻击罪 (Assault)1 年、攻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罪 (GBI

On Assault)1 年,刑期累计共 13 年;杨某某被判绑架罪获刑 8 年、攻击罪 1 年、使用暴力工具攻击罪 1 年,累计共 10 年;章某某

被判绑架罪获刑 5 年、攻击罪 1 年,累计共 6 年。

此案一经发生,便在我国引发热议,校园暴力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如何理性对待日趋严峻的校园暴力,如何构建校园暴力的防范和惩戒体系变得愈发重要、迫在眉睫。笔者结合所在盈科律师事务所近几年办理的数宗校园暴力纠纷案件,尝试从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以及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对策等方面展开分析和探讨,希望对校园暴力的防治方面有所裨益。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

1、当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对校园暴力的界定

我们知道,对校园暴力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60年代的美国,到 20 世纪末,校园暴力事件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已经被认为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校园暴力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然鉴于世界各国(各地)具体国情及社会文化等的差异导致对校园暴力的界定并不统一。

具体而言,在美国,较为代表性的界定采用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并且对校园暴力作宽泛理解。例如美国校园暴力中心将校园暴力界定为: “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气氛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

②在韩国,根据《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将校园暴力认定为:“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对象实施的伤害、暴行、监禁、胁迫、绑架或诱拐、名誉损害、亵渎、恐吓、抢夺、强制做事、性侵害、欺凌、网络欺凌、利用信息通讯发布猥亵或者暴力言论等致使学生身体、精神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③在欧洲,上世纪 70 年代挪威心理学家 Olweus将校园暴力定义为“一个学生如反复的或长期的成为一个或多个学生的负面行为的攻击对象,这个学生即是被欺负或成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该定义

后被欧洲和其他一些国家所普遍接受。

 ④在我国台湾地区,对校园暴力的界定也倾向于以校园为中心,强调校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在我国香港地区,则倾向以师生为中心,即是一种由学生实施的暴力行为。

2、我国对校园暴力的界定

我国学者对校园暴力的界定存在诸多差异,众说纷纭,目前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界定。笔者从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主体、范围、受害样态角度考量,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于校园内外的,针对在校学生或者由在校学生实施的,造成一定身体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二、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1、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各种校园暴力、校园伤害事件屡见不鲜,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受损后果上均呈现愈演愈烈之态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2015 年针对 10 省市的5846 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遭受过校园欺负的中小学生比达 38.6%。在 2015 年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 “学生被按进粪坑群殴”、 “四川乐山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 “永泰初中男生遭围殴致使脾脏被切除”以及“安徽小学生被逼喝尿事件”等恶行校园暴力事件引起舆论哗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校园暴力已然成为社会的毒瘤,且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一是,由普通打架斗殴索要财物向折磨欺凌虐待发展;二是,由男同学为主向女同学积极参与发展;三是,校园暴力手段趋向成人化;四是,团伙性倾向严重。

2、我国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在我国,校园暴力频发有诸多因素影响,学生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经济文化因素以及政府因素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诱因。具体而言:

1)学生自身因素

我们知道,学生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中小学生,当其发现自身安全受到别人威胁,而自己又无能为力时,内心往往缺乏安全感,不知如何求助,不知如何释放自己情绪,往往只能诉诸暴力解决。

2)家庭因素

我们知道,中国目前家庭多为 421 的结构,多为独生子女,其受到的“纵容”和“溺爱”,造成青少年的侵犯性不断增加,一旦受挫往往借助暴力解决。此外家庭破裂,单亲家庭也是造成青少年的侵犯增加的重要因素。

3)学校因素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本应承担保护在校师生的责任;而事实上,有的学校长期忽视对在校生心理和伦理道德教育,担心“家丑外扬”,往往对校园暴力事件能捂就捂,致使校园暴力事件杜而不绝、屡禁不止。

4)社会经济文化因素

中国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然而由于长期经济的二元化结构造成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差异较大,导致中国教育的不均衡,农村学校、外来务工子女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成为校园暴力相对高发的区域。

5)政府因素

对于校园暴力的预防、处置、教育、矫治以及对被害人的抚慰、疏导、赔偿等均缺乏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亦是校园暴力频发的诱因之一。

三、我国校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016 11 1 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④,将校园暴力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因此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暴力,就应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具体而言:

1、政府层面

1)推进立法工作

尽管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在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有一定的依据,然而对校园暴力无法从全局上解决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

2)增强执法力度

建议加强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不断充实校园的安保力量、强化安保人员的主体责任,保证校园的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防范。

3)加大普法宣传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鼓励学校开设法律课程,聘任法律专业人士开设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观看法治影视资料、参观少管所,增强法律敬畏感,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4)构建新型预防机制

①建立国家校园暴力数据库,对学校安全进行分层管理。

②建立国家网络举报平台,对校园暴力事件及时处理和有效制约。

2、学校层面

1)树立正确的校园暴力危机意识包括学校管理者积极防范危机的意识,对学校内外环境的监控意识以及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意识等多方面。

2)成立针对校园暴力的专业应对部门学校应建立校园暴力投诉中心、校园暴力咨询中心以及心理疏导中心等,有针对性的提前介入,

积极预防,防患于未然。

3)发挥教师对学生的正向引导作用学校教师应该积极普及校园防暴基础知识,提升警觉意识,开展校园防暴模拟演练,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

4)学校制定防治校园暴力的安全预案

1991 年制定、2012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⑤故每个学校应提前制定完备的防范校园暴力的《安全预案》或《学校安全指南》,并定期根据安全预案或

安全指南组织广大师生进行相应演习。

3、家庭层面

1)配合学校管理,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园防暴实践活动,坚决抵制溺爱、宠惯的家庭教育方式。

2)配合子女成长,关注子女身心健康。

4、社会层面

联合公安、司法、街道、社区(村)、网络媒体等社会力量,构建沟通协作机制,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为青少年成长创设良好的环境。

总之,在国家治理的思想的指引下,通过不断强化国家的治理责任,同时不断加强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力量,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安全、更纯净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 新 华 网:http://news.xinhuanet.com/

legal/2016-02/19/c_128732489.htm

[2] 戴宜生译:《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 年第 4 期。

[3] 转引自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载《比较教育研究》,2015 年第 3 期。

[4] 转引自张健:《国外“校园暴力”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国成人教育工作研究》,第 46 页。

[5]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作者简介

徐迎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青岛老教授协会副秘书长,

青岛老教授协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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